2013广东省民办中小学及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一、我省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的回报率暂试行:省一级学校不超过生均培养成本的8%、市一级学校不超过7%、县(区)一级学校不超过6%、一般学校不超过5%。
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
(二)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三)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
(四)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